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办法)
华府(2007)第102号
各村(居)、事业单位,各镇级公司: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集体老干部和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状况,充分体现全社会对农村集体老干部和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关心,根据青委办(2007)31号和青委研(2007)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决定对农村集体老干部和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实施生活补贴,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是本镇农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解放初期小乡干部、合作化时期高级社社长、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长、撤社建乡后历届村两委班子成员,以及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集体干部;二是本镇农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的到龄(或因特殊原因)离岗乡村医生。以上两种人员应均未享受过本市城保、镇保及征地养老待遇的。
二、补贴对象
1、“解放初期小乡干部”,即撤区并乡前的小乡正副乡长、乡党支部副书记、贫协主席(相当于副职)、民兵中队长(相当于副职);
2、“合作化时期高级社社长”,即合作化至人民公社化前的高级社正副社长、党支部正副书记;
3、“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长”,即人民公社时期至撤社建乡前的生产大队正副大队长、大队党支部正副书记、以及大队粮管员(相当于副职)、总会计(相当于副职);
4、村两委班子干部;
5、机关正副科长(并镇前助理、干事),事业单位党政班子干部;
6、企业(公司)党政班子干部。
三、补贴原则
1、干部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2、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干部按任职为准;
3、职务认定按任命文件为准,没有任命书需三人以上(同事、本级和上级领导)证明,最后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4、并镇前原助理(干事)享受正职待遇;
5、村党支部委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大队粮管员、总会计、民兵中队长及贫协主席享受副职待遇;
6、任职年限未满三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符合本办法设定条件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按此规定执行。
四、补贴标准
1、在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生活补贴,使农村集体老干部中正职干部的月养老保障水平为:350元(包括个人已有农保基础养老金和本次补足差额两部分)+农保个人帐户部分+干龄补贴;集体老干部中副职干部的月养老保障水平为:300元(包括个人已有农保基础养老金和本次补足差额两部分)+农保个人帐户部分+干龄补贴;到龄(或因特殊原因)离岗乡村医生的月养老保障水平为:300元(包括个人已有农保基础养老金和本次补足差额两部分)+农保个人帐户部分。上述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将按上级的有关政策而相应调整。
2、补贴计算方式:
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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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
农保个人帐户部分 |
干龄补贴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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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已有农保基础养老金 |
本次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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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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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
农保个人帐户部分 |
干龄补贴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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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已有农保基础养老金 |
本次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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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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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
农保个人帐户部分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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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已有农保基础养老金 |
本次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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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贴资金渠道
上述两种对象的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由镇财政统筹解决。
六、管理部门
镇组织人事科负责上述两种对象人员的确定,镇社保中心负责业务操作,各单位协助实施。
七、此实施办法解释权在镇社保中心。此实施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