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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6107000-2008-002 华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华新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规定

华府(2008)第22号


各村:

华新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青府发(200793号文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华新镇实际,研究制订了华府(200781号文件《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此来解决农民的建房需求。然而由于受规划和用地指标等因素限制,在具体操作中仍需对一些政策进行完善。经调查研究,决定对《华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全镇范围内所有涉及房屋原地翻建或修理的,必须经过村、镇两级审批并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2、集镇控制区内的农民居住房屋可以申请原地翻建或适当维修,但必须保证四至范围不变,且房屋整体高度不超过7.25米(指室外地面至屋檐底的高度)。

3、若有补建围墙的,必须按照新的建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4、规划控制区外的农民居住房屋鼓励申请原地翻建(四至范围不变)或适当维修,如移位或增加层数必须按照新的农民建房政策实施建房。

5、规划控制区外的无房户或分户出宅户的申请建房,根据土地指标和实际情况,由村逐级上报,先在本村民小组内的规划建房区域内实施农民自建房;本村民小组内的规划建房区域安置满后,可统筹安排在本村其他村民小组的规划建房区域内或规划控制区外的指定地块按农民建房政策实施建房。

6、工业区内的农民居住房屋不允许原地翻建,只能进行局部修理,且不得拆除层次维修。如出宅拆建,在土地指标允许的前提下,经批准原则上同意在规划控制区外的指定地块按农民建房政策实施自建房,但必须先拆除原宅基地房屋后再建房。

7、规划控制区内的无房户或分户出宅户的申请建房,必须在规划控制区外的指定地块按农民建房政策实施自建房。

8、为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对工业区内(3.8km2)的农民危房(经检测确认)可实施预动迁机制。所属房屋按动迁评估价签订预动迁协议(但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不计利息),待该地块开发征用时,则一次性按评估价全额补偿。同意实施的预动迁户,必须先拆除老房屋后在规划控制区外的指定地块按农民建房政策实施自建房。

9、其他特殊情况的农户要求出宅建房,在土地指标允许的前提下,可在规划控制区外的指定地块按农民建房政策实施自建房。

10、规划控制区外的农民自建房指定地块:南片为原坚强农民中心村地块;北片为马阳—淮海中心村和陆象中心村(二期)。

11、本补充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规划建科、镇房地所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12、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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